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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富华与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华,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华。被执行人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人张富华与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富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摩力达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