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润广告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润广告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润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南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721.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大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