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传杨与陶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杨,陶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林传杨,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陶店春,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杨与被告陶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传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传杨以已与被告陶店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林传杨负担。审判员 欧阳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