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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云鹤与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张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鹤,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张永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白云鹤,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树满,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954628-2。法定代表人姜殿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海,系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白云鹤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张永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张永峰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云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