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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彭某,女,1975年9月13日生。被告胡某,男,1974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