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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天台嘉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朱文彬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台嘉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79号申请人:天台嘉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莪园工业园区福溪街道经济开发区南工业区(始丰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芳芳。申请人天台嘉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771112、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4日、到期日期2015年4月22日、出票人天台县宏翔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台县宏翔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台嘉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