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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公安执字第0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远翠与陈刚、陈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公安执字第00371-1号申请执行人:彭远翠,务农。被执行人:陈刚,务农。被执行人:陈明文,务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远翠与被执行人陈刚、陈明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刚、陈明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公安执字第00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