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四毛与崔北牛、苑梅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四毛,崔北牛,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89号申请人刘四毛,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崔北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苑梅,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刘四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崔北牛驾驶的苑梅所有的“皖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和刘刚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四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崔北牛驾驶的苑梅所有的“皖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刘刚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刘刚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