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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藉民初字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严方明与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方明,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85号原告严方明,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陇兴路42号。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白四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鲁忠义,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张光耀,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秦全中,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方明诉被告天水市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忠义、张光耀、秦全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方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