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景元与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北安市华远建安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元,赵晶,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庆华分店,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北安市华远建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景元。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晶。委托代理人:孙晓明,黑龙江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庆华分店。法定代表人:昌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喜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乃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晋南,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连荣,黑龙江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华远建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景元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医药)、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北安市华远建安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元、赵晶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景元、赵晶家的暖气未经任何改动,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状态一致,所以李景元、赵晶在暖气爆裂方面无过错。此外,双方当事人的房产是同一水平线相邻建筑物,不存在上下位置流入条件,健康医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维修地沟间设立的医药仓库的进水与爆裂暖气水有关联。故原审判决李景元、赵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2、原审违背法定程序,剥夺李景元、赵晶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2013年8月法院组织勘验现场并转换健康医药仓库受损药品存放地点时发现,仓库内的地下渗水已淹过腿,李景元、赵晶申请对积水产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答复:经请示黑河中院和省高院鉴定不了。没有上级法院的书面答复,主审法官口头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健康医药单方自行委托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药品损失的鉴定结论李景元、赵晶不认可,提出重新做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支持。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全部事实充分证明健康医药公司非法在地沟维修通道内设置医药仓库,药品已经腐败多年,损失鉴定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景元、赵晶所有的供热管线爆裂的房屋属商用房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根据该条例规定,李景元、赵晶对供热管线具有维修、养护的义务。一审庭审时李景元承认其与赵晶所有的该商用房屋供热管线曾经也有断裂跑水的事故,但因当时该屋内有承租人在场,及时得以维修,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李景元、赵晶明知其房屋已经发生过暖气爆裂事故未对承租人春节假期放假前尽到妥善告知义务,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李景元、赵晶对此事故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二审法院庭审时,李景元称水从二楼往下淌,其所有的地下库房水位达到1.1米至1.2米,而且在本院庭审时,李景元称其于2013年2月9日到健康医药公司存放药品的地下库房查看时,发现健康医药公司的地下库房水位达到0.7米至0.8米。健康医药公司储存药品的地下库房与李景元、赵晶家的地下库房相邻。在李景元、赵晶家发生供热管线爆裂热水外流时,该栋楼的其他业主的房屋未发生供热管线爆裂热水外流事故。2013年3月14日北安市人民政府兆麟街道办事处北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13年2月9日其社区工作人员到达健康医药公司的地下库房发现地下库房已被水淹,跑水的房屋是李景元、赵晶所有的世纪花园小区111室二楼。2013年3月20日兆麟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亦证明2013年2月9日7时兆麟派出所值班民警郭宇、王德力赶往跑水现场,经初步勘察健康医药公司隔壁的商服室内二楼暖气跑水,供热水通过墙壁渗透到健康医药公司的室内和地下库房,地下库房存放的药品已被浸泡。故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李景元、赵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健康医药公司所受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健康医药公司购货票据已经在该事故中同时遭浸泡灭失,受损药品也未保存,无法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北价认字(2013)第2号《关于黑龙江省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北安庆华分店库存药品水淹损失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的鉴定意见,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庭及当事人的询问,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机构及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方法符合行业标准,且原审法院已将鉴定结论中未实际清点的受损药品的价格扣除,故原审法院参考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健康医药公司药品损失的的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李景元、赵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元、赵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