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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越航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台州越航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888号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舜忠。委托代理人:张贞波。委托代理人:杨法。被告:台州越航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URUOWEILUCIE。诉讼代表人:蒋国锋。委托代理人:王海芬。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越航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9元,减半收取4754.50元,由原告浙江联大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