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商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友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赵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友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赵国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559号原告连云港友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2号楼2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赵灿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吴倩宇,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五。原告连云港友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佳公司)与被告赵国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友佳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并约定结算及付款方式为先支付原告50%货款,装修结束后一周内结清余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842.79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842.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国五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赵国五(需方)以七天连锁酒店名义与原告友佳公司(供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友佳公司为需方供应给排水管,配件也由供方提供。单价及金额以供方的销货清单为准。供方货到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赵国五同志和工地安装人员负责接收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签字。货款结算:需方先支付供方50%的货款,余款装修结束后一周内全部付清。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友佳公司多次向赵国五供货,总计货款为116842.79元。赵国五给付了50000元货款。余款至今款付。友佳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销售清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友佳公司与被告赵国五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友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赵国五供货后,有权要求被告赵国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赵国五拖欠原告友佳公司66842.79元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友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国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连云港友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684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国五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