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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3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蒲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