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旭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1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远,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作柱,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旭尧。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诉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旭尧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远大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宁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姜孝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崧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