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诉前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郁祥、梁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郁祥,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80号申请人:王郁祥,男,汉族,2000年2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梁明,男,汉族,1990年10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80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明驾驶的鲁QJ32**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