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佳伟集团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佳伟集团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执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佳伟集团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佳伟集团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烟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烟国用(2006)第426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92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系国有划拨土地,不应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烟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