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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3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杨某某诉徐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015年4月19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杨某某150元。审判长员  覃思斯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冬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