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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胜龙与杜菲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胜龙,杜菲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尹胜龙。委托代理人王科生,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菲菲。委托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尹胜龙与被告杜菲菲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胜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科生,被告杜菲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胜龙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2013年7月23日订婚,原告向被告给付见面礼38800元,并给付1万元用于购买“三金”。2014年1月14日孩子满月时,请“满月酒”收礼6600元。此外,原告打工赚的5000余元均由被告拿走。现被告已经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礼金及其他各项费用55400元被��杜菲菲辩称:一、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因被告怀孕,双方于2013年7月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了三万多元礼金,被告也回给原告部分礼金。订婚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外出打工,礼金已经用于租房和入场生活开支,而且原告具有吸烟喝酒的习惯,被告需要购买各种营养品补充营养。二、2014年1月14日,被告生育一子,在医院的生产费用及营养费均是被告用礼金支出。另外,孩子出生后需要的奶粉、纸尿片、衣服等各种费用都需要支出,花费很大。三、自订婚同居到生育孩子,再到孩子一周岁的今天,被告给付的礼金已经支出完毕。2014年11月,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给被告,由原告给付抚养费,但原告至今未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尹胜龙与被告杜菲菲系自由恋爱,自2012年起同居生活。2013年7月23日,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尹胜龙向被告杜菲菲给付见面礼38000元,并给付约1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和苹果5s手机,被告杜菲菲按当地风俗向原告尹胜龙回礼2000元。此后,双方一起到外地打工,共同生活。2014年1月14日,双方生育男孩尹智恩。后来,由于经常争吵,双方感情渐生隔阂,最终导致分手。2014年11月10日,被告杜菲菲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尹智恩由被告杜菲菲抚养。还查明,原告尹胜龙与被告杜菲菲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亦未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尹胜龙举证的支出明细,被告杜菲菲举证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3189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尹胜龙与被告杜菲菲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尹胜龙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付的彩礼。首先,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原告尹胜龙主张在订婚时向被告杜菲菲给付彩礼38000元、“三金”钱5000元、价值约5000元苹果5s一部,共计约48000元,被告杜菲菲对此予以认可,经本院审查,原告尹胜龙所给付的财物具有彩礼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杜菲菲辩称回礼2000元,原告尹胜龙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所以,经计算,原告尹胜龙共计向被告杜菲菲给付彩礼约为46000元。其次,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和比例的确定。原告尹胜龙和被告杜菲菲订婚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保持共同生活近两年的时间且育有一名男孩,结合被告杜菲菲辩称该彩礼已经基本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根据公平原则及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本院认定返还彩礼的数额1万元。原告尹胜龙还主张返还部分“满月酒收礼”,经本院审查,满月酒收礼并非��告尹胜龙向被告杜菲菲作出的给付,其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胜龙返还彩礼1万元。二、驳回原告尹胜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尹胜龙负担200元,由被告杜菲菲负担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