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郝艳彬与于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彬,于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郝艳彬,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子洋,男,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斯琴,女,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彬诉被告于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子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彬撤回对被告于子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