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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郝艳彬与于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艳彬,于子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郝艳彬,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国生,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子洋,男,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斯琴,女,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艳彬诉被告于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子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艳彬撤回对被告于子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