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建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薛建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花园路久添楼一层。法定代表人余潇颖,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建新,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为141.5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宁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