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华广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28号罪犯张华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华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华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华广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广,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华广,在2015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蒙城县三义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未履行财产刑,但已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华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