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吕建中与徐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中,徐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中,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徐洪胜,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