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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紫妍与严米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紫妍,严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55号申请人:李紫妍,女,2007年10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定代理人:李建芳(系李紫妍之父),男,住所地同上。法定代理人:许江(系李紫妍之母),女,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严米花,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池民二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严米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其支付赔偿款36636.47元,并负担一审诉讼费168元、本案执行费450元,合计37254.4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米花银行存款37254.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前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玉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