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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4 2015)执指字17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沐浴店镇徐家庄村。烟台仲裁委作出的(2010)烟仲字第313号烟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波银行账户存款58932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永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