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许先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许先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56号原告:刘爱华,女。被告:许先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许先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华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