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史荣春与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荣春,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史荣春,男,1967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自权,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史荣春与被执行人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史荣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腾冲县云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自权的母亲郭美青于2015年4月30日前代为其偿付申请人史荣春兑现款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余款人民币40000元申请人史荣春自愿放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