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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王在通、肖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王在通,肖宏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宝林,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王在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09250575,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壶江村浚同10-8号。被告:肖宏端,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09127129,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壶江村浚同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林与被告王在通、肖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宝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0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001.5元人民币,由原告陈宝林负担。审 判 长  吴锦楠人民陪审员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李美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清秀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