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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有杰、成都友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有杰,成都友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书,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峻岑,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杨有杰。被告成都友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有杰,职务不详。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有杰、成都友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