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海平、浦海萍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浦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刑初字第00404号自诉人张某某,女。诉讼代理人唐天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被告人浦某某,女。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梁某某、浦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晓燕审 判 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