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法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海平、浦海萍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浦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刑初字第00404号自诉人张某某,女。诉讼代理人唐天宇,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被告人浦某某,女。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梁某某、浦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晓燕审 判 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