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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兴发村村民委员会与佟宝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兴发村村民委员会,佟宝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兴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旭光,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宫莹,系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宝山,男,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兴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佟宝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车力蒙古族乡兴发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