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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916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52193-9。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志,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玉屏路***号6-2-3,系该物业员工。被告卢桂珍,女,身份号码2101061944********,住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号*单元*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