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培新与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培新,周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方培新。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新和被告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培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方培新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