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培新与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培新,周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方培新。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新和被告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新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培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方培新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