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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