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153号原告赵某。被告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道强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赵某与蒋某200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12月23日,蒋某离家出走到四川其母亲家居住。赵某劝其回来,蒋某既不愿意回来与赵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赵某离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与蒋某离婚。被告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赵某与蒋某于2000年在四川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7月12日,生女赵某甲,2011年9月22日,生子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12月23日,蒋某回四川父母家办事,10余天后仍没有回来。2015年初,赵某携赵某甲、赵某乙到四川岳父、岳母家寻找蒋某,并在该地驻旅店半个月,最终,蒋某没有随赵某一同回家。目前,赵某甲、赵某乙随赵某生活。另查明,本案应诉材料送达到四川省达县麻柳镇松树包村1组蒋某的父母家,经邮政系统查询,诉讼材料由蒋某本人签收。上述事实,有赵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赵某在开庭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某与蒋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稳固的夫妻感情。赵某甲、赵某乙年龄尚小,均离不开赵某、蒋某的共同呵护,双方应有清醒的认识,对多年的夫妻情谊应倍加珍惜。希望赵某多与蒋某进行思想交流,争取蒋某早日回到自己的身边;蒋某也应审慎对待自己的婚姻,双方有矛盾应通过加强沟通予以解决,不能一走了之,更不得逃避作为母亲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只要双方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发生的分歧,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