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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富春与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春,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富春,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冬梅,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春与被告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云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