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于虹与李玉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虹,李玉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于虹。被申请人李玉杏。申请人于虹因与被申请人李玉杏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14年4月18日起分次共计借给被申请人3677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现借款已到期,但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60万元。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现得知,被申请人因债务较多,正转移处理财产,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杏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710024933号、00056484号、00096446号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虹在诉讼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杏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710024933号、00056484号、00096446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