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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特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占国与隗红霞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特字第00475号申请人张××,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要求宣告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隗××,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病退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镇×号楼×单元×号,系申请人张××之妻。申请人张××称:2012年8月,房山区××镇××村的徐××跟隗××说他要买一台大车,让隗××帮忙从银行贷款。隗××找到农商银行的人,但没有贷到款。后来徐××又让隗××作为自己向他人借高利贷的担保人。2012年8月27日,徐××把隗××带到房山××街道××村一个自称丁×的人处,向其借了5万元高利贷,每月利息是3500元,期限为一年。在写借款证明时,丁×先拟好一份,让隗××重抄一遍,并让隗××签字按印,保留了身份证复印件。该借款证明把隗××写成了借款人,被借款人写成了丁×,真实借款人徐××却写成了担保人,这些钱被徐××当场拿走,隗××未向家里拿回钱,这一切也不让申请人张××知道。2014年1月27日,自称丁×的人带着人找到隗××要求其偿还高利贷利息1.05万元,当天丁×要走了该款。申请人张××知道后立即报警。2014年2月25日,丁×又带人找隗××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5万元,张××知道后报警。因隗××是残疾人,智力残疾三级并患有严重的癫痫病,经常大发作,已没有正常人的思维。隗××被丁×、丁×、徐××精心设计的骗局所欺骗,现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宣告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申请人隗××诊断为癫痫伴发痴呆,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