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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镇刚诉被告郑州永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镇刚,郑州永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753号原告谢镇刚,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郑州永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镇刚诉被告郑州永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镇刚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郑州永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镇刚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谢镇刚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欣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