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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安富与郝庆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安富,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庆绪,男,48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富与被告郝庆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