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安富与郝庆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王安富,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庆绪,男,48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富与被告郝庆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