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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傅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傅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陈国强。被告:傅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傅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