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傅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傅光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陈国强。被告:傅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傅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陈国强负担。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