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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道军与王瑞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军,王瑞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王道军,农民。被告王瑞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军与被告王瑞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