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素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素云,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兰永茂,张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20-1号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6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49385-2。被执行人钟素云。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东路3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71654-7。被执行人山东宝马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2667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4605-2。被执行人兰永茂。被执行人张立功。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兰永茂的银行帐户存款,现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兰永茂的银行帐户存款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兰永茂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