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菊红与沈定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菊红,沈定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梁菊红。被执行人沈定夫。申请执行人梁菊红与被执行人沈定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本院(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沈定夫履行义务的期限为2015年4月17日。本院认为,在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菊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