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吕长纯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长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35号罪犯吕长纯,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长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7年4月14日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吕长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14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吕长纯、证人刘松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吕长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吕长纯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长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人刘松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长纯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和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长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