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晓,涿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城镇居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张凤明,涿鹿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子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