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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包骏与黄琪、王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骏,黄琪,王京,厦门金佰易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靖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包骏,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傅再成,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京,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9********。被告厦门金佰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16号2104室。法定代表人黄琪。被告厦门靖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村委会三组之A。法定代表人王京。原告包骏与被告黄琪、王京、厦门金佰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佰易公司)、厦门靖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靖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苏兴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