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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复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林犯故意杀人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字第261号被告人黄林,绰号“黄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新都县,汉族,无业。1994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春,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林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鲜国华、刘全志、钟仁贵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谢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川凉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黄林、鲜国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谢某甲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3年3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1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该案发回重新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鲜国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刘全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钟仁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复核期间,被告人黄林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林并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发起者,只是受要约到打斗现场,只是积极参与者;2.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黄林认罪态度好。经复核查明,2011年1月,同案被告人鲜某某与李某某(绰号“小黑”)因赌博发生矛盾,李某某坚持要鲜某某赔钱。鲜某某找到同案被告人刘某某,要刘某某出面与李某某的“大哥”谢某某(男,殁年39岁)调解此事。同月22日李某某与鲜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后,鲜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林,并将此事告诉了黄林。二人到“名门夜宴”歌城找到正在唱歌的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出面帮忙解决此事。刘某某认为谢某某出尔反尔,便打电话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约定谢某某在某宾馆等候刘某某、鲜某某等人。赵某某(另案处理)、黄林、鲜某某、刘某某、梁某(在逃)、张某(在逃)、彭某某(在逃)、滕某某(在逃)等人到某宾馆找谢某某未果。数人返回后,刘某某又打电话给谢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吵骂。随后刘某某叫贺某某、滕某某等人去教训谢某某。在场的赵某某打电话给谢某某,并在电话中约定在“欢乐迪”歌城门前见面解决此事。随后,刘某某向鲜某某、黄林等人说了只需教训谢某某一人,不要“整”谢某某的要害部位,不要“整”凶了等话。赵某某叫上黄林、梁某、张某乘坐自己的“三菱”越野车,刘某某、彭某某、贺某某、蒲某、“豆花”(李某某)乘坐滕某某的面包车先后前往“欢乐迪”歌城的途中,赵某某又打电话叫同案被告人钟某某送些打架要用的工具到“欢乐迪”歌城来。钟某某遂将其家中的二十根钢管和一把砍刀用车送到“欢乐迪”歌城附近。23时许,黄林、鲜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滕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梁某等人在“欢乐迪”歌城附近守候。次日0时许,谢某某等数人到“欢乐迪”歌城门前时,赵某某即将三菱越野车开到谢某某等人面前停下,鲜某某、黄林等人下车后,即挥刀追砍谢某某等人,谢某某等人被追砍后分散逃离。鲜某某、黄林先后追砍谢某某到“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鲜某某、黄林持刀砍杀谢某某的过程中,黄林持刀猛砍谢某某头顶部一刀,将谢某某砍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二人逃出停车场门前时,赵某某驾车接应黄林、鲜某某、刘某某上车后逃离现场。在探查谢某某伤情未果后,黄林、刘某某逃到盐边县,鲜某某逃到北京市,钟某某未逃出西昌市。后均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1年1月23日0时55分,办案单位接西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通知“城南印象”地下停车场有人被砍伤。接报后,西郊派出所民警徐某某等迅速赶赴现场,当时有一名男子躺在停车场血泊之中。经赶到现场的“120”医生确诊,被害人头部失血过多,脑组织外溢,已确认死亡。经初查,死者名叫谢某某,系四川省米易县人,住西昌市三岔口西路116号。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月28日攀枝花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通报刘某某、黄林等人涉嫌故意杀人后潜逃,经侦查于同年3月24日在盐边县渔门镇将上述二嫌疑人抓获归案;与此同时,同年2月16日西昌市公安局在西昌市健康路与航天路交叉口将嫌疑人钟某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将嫌疑人鲜某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西昌市春城东路“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中心现场位于该停车场出口内停车区域,其停车场标有“76、77、78”的水泥柱东侧210cm的通道正中有一具头西南、脚东北,呈仰卧状的男性尸体。尸体头部下地面有大量血泊,血泊面积为104×60cm(尸体标号为1),紧靠尸体脚东北侧地面有70×25cm面积的散落的点状血迹(标号为2),距尸体头部东侧2.04m地面有60×50cm散落在地面的点状血迹(标号3),距尸体头部南侧2.4m处地面有0.7×0.5cm、0.2×0.2cm的点状血迹(标号4),由标号4的血迹向南7.2m的地面有1.2×0.5cm的点状血迹(标号5),编号“80、81”水泥柱南侧2.3m处地面有20×50cm面积的点状血迹,标号5的血迹向南7.3m的地面有0.1×0.1cm、0.1×3cm拖尾指向南侧的点状血迹(标号6),由标号6的血迹向南10m处有0.1×0.1cm的点状血迹,拖尾指向南侧(标号7),由标号7的血迹向南7m处有0.1×0.2cm的点状血迹(标号8),停车场标有“79、80、81”水泥柱南侧2.7m处地面有45×20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标号为9),现场余未见明显异常。现场勘查中提取地面血迹八处。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1)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谢某某系锐器砍切头顶部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脑组织外溢,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因明确;(2)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谢某某头顶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周无挫伤带,推断其损伤系锐器砍切形成;(3)根据尸表检验情况,尸斑及尸僵形成情况,谢某某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9小时左右。鉴定意见: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情况,结合现场勘查,谢某某系因锐器砍切头顶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5.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所提取并送检的检材,经DNA-STR检验:所送检的现场一号可疑血迹、现场五号可疑血迹、现场九号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死者谢某某的血样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173×1018。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者近亲的情况下,谢某某和陈某某在上述15个STR基因座均不能排除为谢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其相亲权机会为99.95%。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6月20日11时30分至同日11时50分、同日15时10分至同日15时40分,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人员将嫌疑人鲜某某、黄林分别带到西昌市“歌帝”歌城对面街边、“欢乐迪”歌城门前、“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地,在见证人叶某某(小区保安)的见证下,对上述地点分别进行了指认。鲜某某、黄林分别确认:在“歌帝”歌城对面的街边系赵某某开车送鲜某某、黄林、张某、梁某到此等候谢某某的地方;在“欢乐迪”歌城门前系上述人员下车追砍谢某某的地方;在“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系鲜某某、黄林砍倒谢某某的地方。7.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23日18时30分至同日18时55分,西昌市西郊派出所民警在见证人彭某某的见证下,将被害人谢某某之姐谢某乙带到西昌市殡仪馆对一具男尸进行辨认,谢某乙确认死者就是亲兄弟谢某某。8.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6月16日17时25分至同日17时30分,公安人员将12张25岁至35岁的男性照片混杂排列后,交给嫌疑人鲜某某进行辨认,其确认10号(即李某某)为在赌场与其发生矛盾之人“小黑”。9.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证实2011年1月22日22时至1月23日2时许的“欢乐迪”歌城大门前、“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所发生的追砍与被追砍的情境。10.西昌市公安局《关于调取监控资料的制作过程说明》,证实2011年1月24日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对西昌市“欢乐迪”歌城、“城南印象”地下停车场的同月23日0时35分至1时05分、0时38分至1时05分、0时29分至0时50分三个地点的监控录像资料进行了调取,上述资料在制作过程中无删剪。11.判决书,证实1994年12月1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黄林于1994年5月22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间被减刑四次,于2009年6月30日被凉山监狱予以释放。1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2月16日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嫌疑人钟某某的供述,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从其家中搜出银灰色镀铬钢管二十根,并进行扣押;同年3月24日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黄林后,在见证人吴某某的见证下,对黄林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中,搜查出其作案时所穿的咖啡色上衣一件,并进行了扣押;同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抓获被告人鲜某某后,在见证人巩某某的见证下,从鲜某某租住房内搜查出深蓝色羽绒服上衣一件、棕色皮鞋一双,并进行扣押;照片载明钟某某家中墙角处堆放钢管的情况、西昌市公安局地下停车场内的“桑塔纳”黑色轿车(系钟某某的车)及车内副驾驶座位脚垫下的砍刀情况。13.西昌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在抓获嫌疑人黄林、鲜某某后分别提取二人作案时所穿上衣、皮鞋、涉案刀具。由于二人逃跑中清洗、保管不善等原因,经西昌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检验未发现人血成分,不具备DNA送检条件。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收到钟某某6万元赔偿款的收条及谅解书、刘某某的亲友韩某缴纳2.4万元赔偿款的缴款单。16.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是西昌市“城南印象”保安。2011年1月23日0时50分许,陈某某在保安室门口看见马路对面有三四人在跑,后面还有四五人在追。被追的三人中有一人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突然横向往左边跑,跑进“城南印象”地下停车场,追的人中有两个小伙子跟着跑进了地下停车场。陈透过塑料顶棚向下看见那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跑进地下停车场入口时,被入口的栏杆绊倒在地,向前滑行了两三米,刚爬起来要继续向前跑时,后面追赶的两个小伙子赶到了。那两个小伙子中有一个是拿了一把砍刀的,另外一个手上没有拿东西。持刀的小伙子趁这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被绊倒之际就挥刀向那人背上砍一刀,这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当时就被砍趴下了,后又爬起来往前跑,这两个追赶的小伙子一个用手去拉,另外一个继续挥刀去砍。陈某某赶紧拿出对讲机喊“余班长,快点报警,我们停车场里有人打架”。不一会儿停车场内跑出两名男子,跑在前面的那个小伙子右手提着一把砍刀,跑在后面的那个小伙子手里没有拿东西。这时,突然从“蜀九香”方向开过来一辆很快的绿色越野车,开到停车场入口处就减速了,在停车场入口处慢慢往前滑行停在入口处,三名男子迅速上车,那两个从停车场内冲出来的小伙子也迅速上越野车,之后这辆越野车就快速地离开了。陈某某跑进停车场看见躺着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头盖骨已经被砍开了,满头都是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陈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7.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西昌市“城南印象”小区负责保卫工作。2011年1月23日0时30分许,他在西昌市“城南印象”小区值班室值班,突然听见陈某某在对讲机里喊有三个人跑到地下停车场,并且有人提着刀。他去看监控,发现有三个人往地下停车场跑去,跑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撞了地下停车场门口的道闸一下,摔了一跤,后面追上来的人用刀砍。他和同事跑到地下停车场去查看时,提刀追砍的那两个人已经不在了,只剩下一名男子躺在血泊中,段某某立即打电话报“110”。1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4日16时30分到同日17时25分,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其调取同年1月22日22时至次日2时“欢乐迪”歌城大门的监控视频资料无删减的情节。在此时间段内还查出,同年1月23日0时35分有一辆“三菱”越野车开到“欢乐迪”歌城门口后,车上跳下几名手提砍刀的人员对停留在“欢乐迪”歌城门口人员追砍的情况。19.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4日15时30分到同日16时10分,西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向其调取同年1月23日0时29分至同日0时50分“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的监控视频资料无删减的情节。在此时间段内查出:“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有一名男子被两名男子追进停车场出口处,被追那名男子在跑进“城南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被道闸挂了后摔倒在地上,追进去的男子提刀在砍他,紧接着又有一名男子追进去,两名男子都在用刀砍,后面就看不见了。2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2日参加完婚礼后,在茶馆里遇见在凉山监狱服刑的狱友赵某某、鲜某某、温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打牌。当晚23时左右,他看见刘某某在生气。他听说“谢二狗”(谢某某)在电话中骂刘某某。他就用自己的手机给“谢二狗”打了个电话。他劝刘某某消消气,不要再闹了。刘某某说没事,这件事让他不要管了,叫他早点回去休息。2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22日下午她和朋友吃完火锅后又到“名门夜宴”去唱歌,唱到23时许,鲜某某到“名门夜宴”的“天上人间”包间来找到刘某某。鲜某某对刘某某说“谢二狗”的兄弟又找到他,要他给“谢二狗”的兄弟赔礼道歉,还要拿钱才能解决问题。次日0时许,她在打牌时,听见刘某某在麻将馆客厅打电话说:“一万块钱能解决这个事情不?”过了一会,她又听见刘某某和电话里的人吵起来,刘某某还对着电话说:“‘谢二狗’,你啥子人都不认了,一万块钱还解决不了这个事情。”然后刘就把电话挂了。另证实,她是通过赵某某认识腾某某、刘某某、鲜某某、赵某某的。她又通过“蔡六妹”(真名不详)认识赵某某的。赵某某、腾某某、刘某某、鲜某某、赵某某和“谢二狗”他们一起在凉山监狱服刑时认识的,他们是狱友。她听见赵某某、腾某某、刘某某、鲜某某等人平时在她那里耍时说过因为“谢二狗”的兄弟“黑娃”与鲜某某因赌博发生的矛盾。22.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通过周某某认识谢某某的。2011年1月22日22时许,谢某某打电话找周某某。当时,他在何某某家一起上网,他给周某某打电话后,谢某某又打电话叫他带几个兄弟到“音皇”歌城去。他就给“松猫”打电话,之后他和何某某、“松猫”到“音皇”楼下时,周某某也在那里。当时,周某某和“小疙瘩”、刘某某、“耗子”也在那儿。他们一起上楼到210包间后,看见谢某某有四五个朋友在喝酒。大概两三分钟后,谢某某把他和“小疙瘩”、刘某某、“耗子”、周某某、何某某叫到旁边一个空包间里说攀枝花的人要约他见面。当时,谢某某接了个电话,就叫他们到“欢乐迪”歌城。他们出来没有看到人,就在门口站了一会。过了四五分钟,一辆“三菱”越野车就停在他们前面,从车上跳下几个拿刀的小伙子,二话不说就冲过来要砍他们,所有人见状都被追散了。他后来就一直给谢某某打电话,但电话打不通。23.证人何某某、何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2011年1月22日21时许,他们去帮谢某某清点货物后,谢某某请他们去吃烧烤,后来23时许到“音皇”歌城210号包间唱歌。在唱歌时谢某某接了个电话就下楼了。过了一会儿他就跟周某某一起下楼,看见谢某某和另外两三个不认识的小伙子一块往“欢乐迪”歌城方向走,他们刚出来,门口就来了一辆“三菱”越野车停在“欢乐迪”门口,从车上下来四五个小伙子全部拿的大刀,有一个小伙子拿刀要砍他,他双手抱在胸前说“做啥子、做啥子”。那小伙子砍了一下没有砍到他,以为他不是谢某某一伙的,就没砍了。他退到“欢乐迪”大厅里去,等从大厅出来时,谢某某他们全部都不见人了。他们开着车到处找谢某某,但没找到。后来在他们几人到文汇路吃面的过程中,他用手机打谢某某的手机,通了十多秒钟,但对方没有声音就挂了。后来警察找到他时才知道谢某某被人砍死了。2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谢某某以前在看守所是狱友,出来后帮他打工。2011年1月22日22时许,谢某某打电话说他在“音皇”歌城有事让带几个兄弟过去。他打电话给“小疙瘩”,说“音皇”那边有事情,让他们一起去一下。他们几人一起进了210包间,看见谢某某有四五个朋友在里面喝酒,谢某某把他和“小疙瘩”、刘某某、“耗子”、“羊羔儿”、何某某叫到旁边一个空包间里,说谢以前有个兄弟叫“小黑”,和攀枝花的一个人一起开赌博场子,“小黑”吃了亏。那个人要找“小黑”的大哥,现在要约谢某某见面。正在说时,谢某某接了个电话,电话里有人问谢某某在什么地方,谢某某说在“音皇”,接着谢某某反问了一句“你在哪里嘛”,对方好像说在“欢乐迪”歌城,接着谢某某说“那我们来找你”。谢某某就把手机给他,让他给刚刚通话的号码发了一条“半小时到”的短信,因为谢某某不会发短信,所以让他帮发过去。发完短信,谢某某让他到包间里叫“何三娃”一起直接到“欢乐迪”了。他们一共九个人就在歌城大厅坐了一会,谢某某说对方来了。他们到大门口出来没有看到人,在门口站了四五分钟,一辆“三菱”越野车就停在他们面前,从车上跳下几个拿刀的小伙子,什么话都没说就冲过来要砍他们,他们见状全部都被追跑散了。25.同案人温某某的供述,供称2011年1月22日22时许,他听见刘某某在电话里与人吵了起来。刘某某在电话中骂“你不要觉得你‘谢二狗’(谢某某)不得了,我都答应要赔你一万元你还不答应。你不用来找我,你说你在哪儿我来找你”。后来刘某某还说:“‘谢二狗’,三番五次来找我的麻烦,今天又打电话来问我在哪里,他要来找我,我不要他来找我,我去找他。”赵某某就问“谢二狗”在哪儿,刘某某说在“欢乐迪”歌城。后听刘某某说:“今天晚上就要去找他把事情解决清楚。”后来大家就跟到一起去了,并看见赵某某与腾某某的车开到“歌帝”歌城对面的那个小区的门口处停起。不清楚钟某某把他的车开到赵某某与腾某某他们的车旁处做什么。几分钟后,钟某某开起车向“音皇”歌城方向走了。随即看见“谢二狗”从他车旁跑过,向“城南印象”饭店方向跑,鲜某某提起刀子第一个跑、黄林提起刀第二个跑、张某拿起钢管第三个跑、梁某提起刀第四个跑,他们四个在“谢二狗”后面追。在追到“城南印象”饭店的地下停车场口处时,他看见鲜某某、黄林提起刀子在砍“谢二狗”。又过了两三分钟,赵某某的车子很快开到停车场门口,并按了几声喇叭,接着,从停车场里跑出来三个人上了赵某某的车。梁某、“豆花”、蒲某从路上跑到赵某某的停车处也上了他的车,赵某某开起车向“沸点”歌城方向跑,腾某某也开起车跟在后面。26.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供称2011年1月份严某找到他,叫他带一些人到鲜某某开设在西昌市文汇路的赌博场子去参与赌博,赌完后一起分钱。严某说了这个事后,过了两天,他就带了三个朋友到鲜某某开的赌博场子去参加赌博。之后鲜某某就不分钱给他。他便找鲜某某要钱。后来,谢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鲜某某他们是监狱服刑时认识的朋友,钱就不要了,过几天叫他们来请吃一顿饭就算了。但从那以后十多天鲜某某一直没有来找过他。同年1月22日21时许,他给鲜某某打电话说“你们既然跟‘二哥’(谢某某)说好了,为什么到现在都不来找他”。鲜某某就说这样就算了。当晚鲜某某就到“帝王酒店”来找他未果。之后“羊羔儿”就给他打电话说谢某某在“音皇”歌城有事,叫他喊些人准备点东西到“音皇”歌城去。他便给冕宁的李某某等几个朋友打了电话。他们开一辆越野车到“欢乐迪”歌城后,没有找到谢某某,就各自散了。第二天中午时,他的一个朋友才打电话说谢某某在打架过程中被打死了。27.被告人黄林、同案被告人鲜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供述,所供的时间、地点、情节与上例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同案被告人鲜某某与李某某因赌博发生矛盾,鲜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林,要求黄林找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出面与被害人谢某某解决未果后,鲜某某即鼓动和邀约刘某某等人参与聚众持械斗殴,在聚众斗殴中,黄林直接持刀砍死被害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林系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黄林并非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发起者,只是受邀约到打斗现场,只是积极参与者”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黄林在受邀参加斗殴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并持砍刀追砍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对其杀人并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有一定过错,黄林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原判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已予综合考虑,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119号以被告人黄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陈 祺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学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