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海青与颜圣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青,颜圣培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海青,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凤山县金牙乡陇旺村拉王屯32号,身份证号码:452727199105042173。委托代理人鲁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圣培,女,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双桥镇何家村何上组,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265号欣龙厂B栋313,身份证号码:43042619920819636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淑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