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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诸城市鑫磊油脂有限公司与郭霞、仲伟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鑫磊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霞。被执行人仲伟玲。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鑫磊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霞、仲伟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执行员  王金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