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漆菊英与黄明坤、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菊英,黄明坤,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94-1号原告漆菊英,无业。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明坤,驾驶员。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上寨街150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5212-X负责人陈先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漆菊英诉被告黄明坤、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漆菊英与被告黄明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漆菊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菊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菊英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华东客运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泽 来自: